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0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原告:WONGANNE(王安妮),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311波爱诺。
原告:王铁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乐得公司)、王安妮、王铁军诉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王铁军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王铁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王铁军撤回对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王铁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