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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妮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30号
案件名称王安妮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安妮;王铁军;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0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原告:WONGANNE(王安妮),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311波爱诺。

原告:王铁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乐得公司)、王安妮、王铁军诉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王铁军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王铁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王铁军撤回对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安妮、王铁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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