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88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二瑜,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室-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二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一、潘二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潘二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二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