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1551号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7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伯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幢216室(托管116)。
法定代表人:冯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惊奇大地公司)诉被告杭州伯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惊奇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伯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惊奇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迷你特工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原告“迷你特工队”商标在第28类玩具类别上核准注册,原告为动画作品《迷你特工队》投入了大量了金钱及时间进行制作与推广,自2015年首播以来,全网累计点播量超110亿,并已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播出,荣登YouTube热播榜第三名。
自2018年10月12日起,《迷你特工队》第二季在爱奇艺、腾讯视频VIP收费播出。
截至目前,《迷你特工队》第二季在腾讯视频的VIP收费播放量突破9.1亿次。
《迷你特工队》的图书、玩具、童鞋等衍生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80多家签约授权商遍布全球。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上发布的玩具链接上使用了“迷你特工队”等字样,被告销售的玩具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迷你陆空队”与原告的“迷你特工队”注册商标十分相似,其外观设计、颜色搭配都是摹仿、抄袭原告的注册商标,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为原告授权生产。
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被告通过上述天猫店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权销量17件,累计产品评价7条,库存量97件,销售价格为47.8元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系国内知名品牌,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天猫店铺上销售涉嫌侵权的玩具产品,并在产品信息中标注“迷你特工队”等字样,利用被告的商业信誉提高其网店的销量及点击率,构成了对原告“迷你特工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标产品造成严重冲击,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伯岂公司未到庭答辩。
惊奇大地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及附表、《商标授权书》、《公证书》(2020)粤广南方第008985号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公证费发票、涉案作品的周边产品、品牌荣誉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各证据的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被告伯岂公司未到庭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惊奇大地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SAMG动漫有限公司(“SAMG?ANIMATION?CO.,LTD”)系第21591690号第28类“”、第28082132号第28类“迷你特工队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其中,第21591690号第28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玩具;玩具气球;智能玩具;活动玩具(床铃);玩具娃娃;积木(玩具);拼图玩具;长毛绒玩具;运动用球;飞镖,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
第28082132号第28类“迷你特工队X”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玩具;智能玩具;活动玩具(床铃);玩具娃娃;运动用球;积木(玩具);拼图玩具;长毛绒玩具;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惊奇大地公司经SAMG动漫有限公司(“SAMG?ANIMATION?CO.,LTD”)授权,获得第21591690号第28类“”、第28082132号第28类“迷你特工队X”注册商标在中国(含中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2020年4月3日,惊奇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丽影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丽影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登陆淘宝天猫网,在被告伯岂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伯岂母婴专营店购买链接名称为“迷你特工队玩具套装X变形汽车机器人合体小孩玩具男孩子战警变身”的对应产品,并对购买过程、收货过程、开箱验货及封存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庭审比对,伯岂母婴专卖店销售的“迷你特工队玩具套装X变形汽车机器人合体小孩玩具男孩子战警变身”商品上“迷你陆空队及图”标识与第28082132号“迷你特工队X”仅个别汉字不同,读音及含义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在“迷你陆空队”文字上方突出使用“X”标志,容易导致混淆;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迷你陆空队及图”标识与惊奇大地的第21591690号第28类“”商标文字内容、文字艺术设计方式相似,整体构成相似。
天猫网店伯岂母婴专卖店的企业注册号为91330100MA28MJ0D62,企业名称为杭州伯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伟,成立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幢216室(托管116),经营范围为服务、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及咨询等。
惊奇大地为维权支付公证费用共计12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惊奇大地公司通过授权许可,依法取得第21591690号第28类“”、第28082132号第28类“迷你特工队X”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此外,惊奇大地公司通过授权许可,有权对相关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因此,惊奇大地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伯岂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伯岂母婴专卖店进行推广介绍时,将“迷你特工队”标识设置在产品名称中,被控侵权产品上“迷你陆空队及图”标识对于识别商品来源起到了指示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本案中,经庭审比对,伯岂公司销售的“迷你特工队玩具套装X变形汽车机器人合体小孩玩具男孩子战警变身”商品上“迷你陆空队及图”标识与第28082132号“迷你特工队X”、第21591690号第28类“”商标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伯岂公司未经惊奇大地许可,擅自在与惊奇大地公司权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销毁库存,因惊奇大地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库存情况,故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而所获利益的具体情况,惊奇大地公司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侵权产品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涉案商标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被告的经营时间及规模等相关因素,并参考被诉侵权产品市场价格、销售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同时注意到原告为本案诉讼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措施,为维权支出公证费以及委托律师产生的合理开支。
综上,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伯岂公司赔偿惊奇大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赔偿损失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伯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杭州伯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第21591690号“”、第28082132号“迷你特工队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杭州伯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杭州伯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