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5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南亚飞狐鞋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溪村繁荣路**第**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07623333W。
法定代表人:蔡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龙,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振华鞋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千亿商城服饰广场2-048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0842E45。
经营者:叶振华,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杭州意法鞋城金帮忠鞋类商行。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意法鞋城贰层**会信用代码:92330104MA2B230MXG。
经营者:金帮忠,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慈溪市胜山宝平鞋店。
住所地:浙江。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通汇路**第1594、1595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G9L48Q。
经营者:王荷方。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南亚飞狐鞋业有限公司、丰泽区振华鞋店、杭州意法鞋城金帮忠鞋类商行、慈溪市胜山宝平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