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旗,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璇,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邱华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微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夏,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七坦村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钱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闽闽,瑞安市。
上诉人郭旗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行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旗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