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01号原告:游雪萍,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极尚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游雪萍与被告江西极尚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雪萍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极尚之家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雪萍撤回对被告江西极尚之家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雪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原告游雪萍已预缴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游雪萍负担571元,退回游雪萍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