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19号原告:熊志鹏,男,汉族,1990年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31046514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2011213463。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梦之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回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600WCXP。
法定代表人:李雅军。
被告:南康区君乐轩家具销售部,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UYN6X6。
经营者:李田。
原告熊志鹏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梦之兰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君乐轩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志鹏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志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志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原告熊志鹏已预交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熊志鹏负担,退回熊志鹏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