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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桥下镇轩轩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644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桥下镇轩轩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桥下镇轩轩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644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轩轩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桥下街东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CABFM1J。

经营者:潘利红。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东瓯张益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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