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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松与廊坊德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王雪松与廊坊德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松;廊坊德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89号 原告:王雪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德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广安镇大孟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贺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雪松与被告廊坊德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王雪松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王雪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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