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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周先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周先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周先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58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青龙国际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周先明。

被告:周先明,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周先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振波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鸿九泰建材经营部、周先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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