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423号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泰国际商城14楼3号。
经营者:姜跟意。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意知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