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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许平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267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许平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许平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67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平瑞,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经营者:许平瑞。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平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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