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45号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
法定代表人:高占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豪,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美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4号楼8层813。
法定代表人:杨洪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北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洪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美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北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