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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美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北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美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北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美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北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45号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

法定代表人:高占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豪,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美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4号楼8层813。

法定代表人:杨洪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北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洪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美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北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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