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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昌乐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00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昌乐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昌乐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0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受托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5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坡,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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