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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安市美林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66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安市美林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流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6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美林流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洋美村南安市体育中心片区安置区****楼**** 法定代表人:黄良辉。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安市美林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安市美林流光商贸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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