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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9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39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钧,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7(1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5006674T。

法定代表人:范志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与被告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欧咪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王奕钧,被告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志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斐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3332号注册商标“”、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以销售方式侵犯原告第163332、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删除侵犯原告第163332、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含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1800元、调查取证费158.6元、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FILA(斐乐)作为全球知名的高端时尚运动品牌,创立于1911年,至今已经“FILA(斐乐)”配合多元化策略,拓展有一百多年历史。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运动服装业务,并在之后的岁月里先后开发了高尔夫、网球、健身,瑜伽、跑步及滑雪系列,最终奠定了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中坚地位,被认为是艺术的代表,奢华的典范。

2008年,满景(IP)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景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FILA(斐乐)”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用权。

此后,满景公司通过商标授权许可方式,授权斐乐公司以独占方式使用“FILA(斐乐)”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FILA(斐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斐乐公司通过电视台、报刊、大型户外广告、零售终端广告等方式对“FILA”商标进行了大力度、广范围的宣传,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同时,斐乐公司采取以娱乐时尚明星为主的营销布局,邀请舒淇、陈坤、ChrisEvans等国内外一线明星作为FILA品牌代言人。

FILA品牌凭借其时尚潮流设计、高品质、精准的市场定位等特点赢得广大销售者的青睐,也急剧提升了FILA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目前,第163332号注册商标“”、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美誉。

2020年6月,斐乐公司通过调查得知,欧咪琳公司在天猫上开设名为“t800女鞋旗舰店”(掌柜名称:t800女鞋旗舰店)的店铺,大量销售侵犯斐乐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产品实物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与第163332号及第163333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图案。

斐乐公司已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欧咪琳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书可知,斐乐公司从欧咪琳公司处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名称为“老爹鞋子2020潮鞋新款秋季网红女鞋ins百搭厚底秋季休闲单鞋小白”,售价158.6元,截至到公证当日,侵权产品在天猫销售链接中的总销量为2789件,库存约为53808件,仅销售金额便高达442335.4元,涉案金额约为8976284.2元,其涉案金额十分庞大。

由于公证前三十日以及公证日之后的销售记录尚未统计,其销售总额应大于此涉案金额,欧咪琳公司的侵权行为已十分严重。

第163332号注册商标“”、第163333号“”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斐乐公司系该商标的商标权人。

欧咪琳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大量以极其低价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犯了斐乐公司商标专用权,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鞋类产品就是斐乐公司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主观恶意明显。

欧咪琳公司上述侵权行为已造成斐乐公司业务受损、潜在业务机会的丧失,并对斐乐公司的品牌形象及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欧咪琳公司辩称,对是否侵权不清楚,斐乐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第163333号“”商标专原注册人为满景(IP)有限公司,于1982年8月30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

第163332号“”商标专原注册人为满景(IP)有限公司,于1982年10月15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

2016年6月10日,满景(IP)有限公司确认授权斐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独占方式使用期拥有的“”等系列商标,并授权斐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

2.斐乐公司的涉案商标经其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3.2020年6月2日,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计算机于欧咪琳公司在淘宝平台上经营的名为“t800女鞋旗舰店”的网店上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的运动鞋一双,单价为158.6元。

另,从该t800女鞋旗舰店”的网店的截图体现,“老爹鞋子2020潮鞋新款秋季网红女鞋ins百搭厚底秋季休闲单鞋小白”(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总销量2789件,库存53808件。

2020年7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根据前述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13824号公证书。

2020年6月5日,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打开了该快件(包裹运单号码为:731××××1024),快件内有运动鞋一双,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物品进行拍照。

2020年7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根据前述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13828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斐乐公司经授权许可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斐乐公司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就欧咪琳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提起诉讼。

欧咪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于上述标识近似的产品,该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斐乐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并不能将两者进行区别,容易造成混淆,构成近似商标,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斐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斐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欧咪琳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欧咪琳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欧咪琳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第163332号、第163333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武汉欧咪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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