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5知民初349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经营者:陈爱民。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281498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企业概况。

原告系一家专业研发、生产自热方便食品的全业,经过2017年全年的市场调研、商业规划、产品研发和品牌策划,自嗨锅于12月底成功投产,最终在2018年1月横空出世,将自热火锅系列作为第一支品类投入市场,势要打破常规,颠覆传统火锅形象。

为特立独行、拒绝恪守常规的互联网原住民打造出有颜、有料、有趣、有味的自热锅系列(自热火锅、自热汤锅、自热干锅、自热煮锅等),同时帮助都市年轻人从厨房中解放出来。

从此引领自热锅行业潮流,成为消费升级时代领导者一自嗨锅王,自嗨锅不仅是传统火锅文化的继承者,更是中国潮的引领者,其中爆款川式麻辣口味系列更是响应了“我爱国,谁叫我有一个挑剔的中国胃”的需求。

自嗨锅品牌创始人蔡红亮2019年12月20日,由第一财经、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CBNData)主办的“顺流而上·2019第一财经数据盛典”在上海举行。

盛典现场,自嗨锅品牌创始人蔡红亮作了题为《用“味”留住Z世代》的演讲指出自嗨锅在圈粉Z世代消费者时聚焦在三件事上:产品力、品牌力、渠道力。

二、企业注册商标情况。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2017年12月18日,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取得了第28149844号“自嗨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燕麦食品;

谷类制品;

粉丝(条);

粥;

肉泡馍;

馒头;

茶饮料;

蜂蜜;

月饼;

冰淇淋;

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

面条;

方便米饭;

方便面;

比萨饼;

饺子;

包子;

面包;

汉堡包;

方便粉丝;

年糕;

花卷;

甜食;

大饼;

人食用的去壳谷物;

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

糖;

盒饭;

调味品;

卷饼;

炒饭等。

三、侵权情况简要。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8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商务;

销售:食品、农副产品、电子产品等。

2017年12月18日,金羚羊公司申请注册“自嗨锅”商标,申请号为28149844号,初审公告期为2018年8月20日。

2018年11月21日,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8149844号“自嗨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

粉丝(条);

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

面条;

方便米饭;

方便面等商品上。

金羚羊公司自2018年3月起陆续在电视节目、网络等宣传媒体推广宣传“自嗨锅”品牌的商品,该品牌在自热食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0年6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被告河南省店铺内购买了印有“自嗨锅”字样的自热火锅一盒,价格21.8元,所购物品、机打小票、微信支付凭证由公证人员查某封存,后由于杰保管。

原告为公证支付公证费用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答辩情况并经原告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一审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损害赔偿数额。

一、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第28149844号“自嗨锅”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相关法律保护。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原告出示的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顶面、侧面突出标注的“自嗨锅”图文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该“自嗨锅”图文标识主体由“自嗨锅”文字组成,其中“锅”字右上角的“口”中标注“懒人”二字,由于懒人二字字体很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自嗨锅”三字特征突出,与第28149844号“自嗨锅”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

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第281498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息县橙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动履行方式: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1×××9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信阳老城支行。

履行义务人付款时应备注案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