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剧场,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民主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铭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其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剧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