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27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华裕丰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29号。
经营者:黄壁坤,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29号。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华裕丰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