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初87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都市便捷酒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1071号。
经营者:潘秀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玉,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西市都市便捷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被告靖西市都市便捷酒店经营者潘秀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自身权益得以维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西市都市便捷酒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合法处分已方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计2292.5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