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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林贤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042号
案件名称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林贤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贤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42号 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天圣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扬,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贤铭,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昀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贤铭侵犯商标权一案,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蕤 审 判 员  邱 平 审 判 员  谢亚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书 记 员  段 薇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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