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42号 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天圣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扬,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贤铭,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昀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贤铭侵犯商标权一案,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蕤 审 判 员 邱 平 审 判 员 谢亚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书 记 员 段 薇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