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63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民义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蓉北商贸大道**五块石电动车配件大市场******。
经营者:张国民,男,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民义电器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振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金牛区民义电器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