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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三科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俊洪物资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执1079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三科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俊洪物资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吉林省三科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俊洪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1079号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三科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俊洪物资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三科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俊洪物资经销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三科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俊洪物资经销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三科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俊洪物资经销处已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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