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64320号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鲜入为煮麻辣烫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经营者:潘攀,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师哲,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鲜入为煮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民珍审判员 徐 俊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