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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9316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民初931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淮涉河三路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1街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5L。

法定代表人:李策,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系被告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开支,其他为损失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成都市郫县(现改区为成都市郫都区)古称“郫”。

早在民国初年,“郫县豆瓣”的生产已具相当规模,相关产品家喻户晓,遍销全国。

2000年4月21日,原告经核准取得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证明商标被核定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自2000年4月21日,现已续展至2020年4月20日。

2009年“郫县豆瓣”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郫县豆瓣”相似的豆瓣产品,被告作为专门从事调味品产品批发的销售商,应当对其相关领域内的驰名商标施以较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原告要价太高。

经审理查明,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商标的注册人为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该商标权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豆瓣。

2019年8月8日,第1388982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原告,故原告为第1388982号商标权人。

2009年4月24日,“郫县豆瓣”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2日,原告委托山东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公证员曲某、公证员助理曹艳美及山东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来到位于青岛市××区××河××区××中心批发市场调料市××号的“胜利调料”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志华现场购买了一瓶豆瓣酱及其他物品,王志华使用微信支付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编号为0003856的明细表、名片各一张。

随后王志华将所购买的豆瓣酱、明细表及名片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豆瓣酱、明细表及名片进行了查验,王志华对微信支付付款后所得的微信支付凭证进行了截屏,公证人员对所购买的豆瓣酱进行封存,对上述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2931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交封存包装的豆瓣酱一罐。

经当庭比对,在被控侵权豆瓣酱上的顶部及标贴中央有“郸县豆瓣”的字样,与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郫县豆瓣”所使用字体、排列、字形结构、显著笔划特征方面均极为相似,且所对应的产品都是豆瓣,容易让人误解,导致混淆。

又查明,被告称原告是从胜利批发部买的货,“胜利调料”店已更名为即墨区李聪食品批发部,原告起诉被告不正确。

从被告提供的即墨区李聪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看,即墨区李聪食品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在青岛市即墨区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调料市5街12号,而被告的注册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淮涉河三路即墨区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一街17号与原告取证地点一致。

另外,被告称所销售郸县豆瓣酱有合法手续,但未举证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取证的地点与被告的注册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淮涉河三路即墨区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一街17号一致,而即墨区李聪食品批发部的经营场所并非即墨区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一街17号,故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系第1388982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郸县豆瓣”标识在标贴中央突出位置,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且字体、排列等与原告的第1388982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系侵犯原告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手续,但未举证证明,故其辩称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青岛安稞贸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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