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78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双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310国道王园经济开发区店招:双虎家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3270019F。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砀山双虎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砀山双虎家居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敏 审判员 马晓红 审判员 戴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中英 书记员孔煜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