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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春艳、分宜县苏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春艳、分宜县苏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袁春艳;分宜县苏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67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苏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袁某1。

被告:袁某1,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苏韦贸易有限公司、袁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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