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32号原告:上海雅家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东雅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上海雅家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酒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雅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雅家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雅家时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雅家时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上海雅家时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