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威顺电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39220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威顺电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威顺电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922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威顺电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一队新工业区**左**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欧阳顺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威顺电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