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97号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峰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冰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峰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路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5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