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100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芸飞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坣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飞。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25元,应退回原告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