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97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潘庚桂,总经理。
被告:潘庚桂,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森源,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伍某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成灯饰有限公司、潘庚桂、广东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