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知民初5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胜区大君子粮油副食超市,营业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厦街与家园路交叉口约150米。
经营者:杨保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大君子粮油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