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934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华,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佳佳,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佳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11月17日以和被告黄佳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