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4907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娇、王戈,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鑫鑫德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5公建。
经营者高德志,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鑫鑫德五金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