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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机灵娃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988号
案件名称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机灵娃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机灵娃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吕从彩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88号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79309L。

法定代表人:黎燕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机灵娃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瑞泽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0QD3A。

法定代表人:曾煌。

被告:深圳市彩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瑞泽佳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GXK5J。

法定代表人:吕从彩,执行董事。

被告:吕从彩,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机灵娃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吕从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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