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88号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79309L。
法定代表人:黎燕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机灵娃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瑞泽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0QD3A。
法定代表人:曾煌。
被告:深圳市彩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瑞泽佳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GXK5J。
法定代表人:吕从彩,执行董事。
被告:吕从彩,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机灵娃玩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吕从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记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