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
被执行人:石永龙,男,1983年02月0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石永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永龙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永龙银行存款1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