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长江乡长江村七棵树屯/div>法定代表人:丁波。
被执行人:牛广学,男,1980年06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执行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银行存款6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