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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执2344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长江乡长江村七棵树屯/div>法定代表人:丁波。

被执行人:牛广学,男,1980年06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执行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希文米业有限公司、牛广学银行存款6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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