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31号原告:福建洁氏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百花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木,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展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凌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焱,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蓝,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群,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洁氏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海市展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洁氏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洁氏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洁氏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福建洁氏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