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778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瀚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南城东方红大街与双井街交汇处称为7天优品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G。
法定代表人:武学娟,执行董事。
被告:武学娟,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瀚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学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