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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38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桂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38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桂玲,住,住所地杞县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桂玲,女,回族,1963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西关西环路北段**,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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