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66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城关街道延安路南段**万达广场**。
经营者张砚。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庄河市万达思色花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