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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成熙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05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成熙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熙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05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莞市成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湾社区向东街一巷******iv> 法定代表人:郑炳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成熙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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