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063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归庄泽旺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归庄渠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9A2C78。
经营者:朱泽旺。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归庄泽旺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