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被执行人:李**,男,1994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已履行(2019)辽020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