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748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三路与沂蒙路交汇西金石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董事长。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效磊副食酒水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与双河路交叉口向北50米左右路西“季家超市”。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效磊副食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上传材料出现差错,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