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鱼塘镇希望大道**。
法定代表人:雷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御封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兴玉,该公司董事长。
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四川省御封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四川省御封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赔偿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90000元等。
王荣涛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民事判决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结合传统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全方位查询。
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已通过查控系统予以冻结。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37.1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控制的其他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
不动产、车辆查询证明;
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执行询问笔录、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
本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执6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