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执4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碧桂大道**创业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武路法定代表人:毛新兰,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乡义渡街美娅姿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朱振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廷德,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系原庆云县常家镇美娅姿购物中心的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虎力士饮料有限公司、焦作爱菲堡食品有限公司、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毛廷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毛廷德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毛廷德的强制执行,并书面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0)鲁14执46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毛廷德的执行;
二、终结(2020)鲁1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