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临江镇荣河村于家窝堡屯/div>法定代表人:杨波。
本院在执行福州米厂与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