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6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白塔区琪琪化妆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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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新运大街**楼新运大街** 经营者:安振东,业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辽阳市白塔区琪琪化妆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系在韩国注册的公司,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与被告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